在这个论述中,收入分配的核心是,要完善和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今年年初以来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到湖南、海南、广东等地实地调研,并多次召开国内外专家研讨会,进行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1、主动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修改,从源头上保护妇女儿童的人权。
近年来,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各界也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2、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家庭暴力的概念。4、建立受害人救助机制,包括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如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隐私保密、心理辅导、紧急安置等。3、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国际社会的这些做法为我国立法提供的经验可为借鉴。
在对国内国际反家庭暴力的研究与实践进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开展反家庭暴力专项立法研究报告》、《反家庭暴力立法与保护弱势群体健康权益政策研究》、《域外防治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性的比较研究报告》、《关于公权力应否介入家庭暴力的思考》、《福建城厢区法院保护令试点案例回访》等研究成果。经过15年的努力,目前,已具备了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条件。运用宏观与微观比较方法对于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律体系作比较研究,是比较法传统的研究方式。
尽管过去的比较法研究同样涉及到世界其他法系及其领域,但是与前者相比却显得十分薄弱。同时要注重对其他重要法系例如伊斯兰法系等发展、变革及其影响的研究;更要注重近些年来在不同地域或不同国家形成的混合法或称二元或多元法律之间的比较。功能比较同样是比较法的传统研究方式,但是,在法律全球化时代,更要突出这种研究方式,充分发挥它的功能。任何一种法律及其制度都是源于本土社会、价值、传统而生成的,并且深嵌于本土整体文化之中。
例如,当今亚洲和非洲一些国家的混合型法律制度和其深厚的习惯性;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在民商立法中出现的解法典化和法典重构以及确立的微观法律制度等状况,都是比较法研究的新的范围。例如,在民法中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变革、发展和不断完善早已不只仅限于一国之内标准,而是与国际统一的标准相一致,即体现出国际化。
例如,对欧洲联盟各国的法律、东北亚各国法律、非洲联盟各国和其他非洲各国的法律、拉丁美洲各国法律的比较等,这种多极化的比较法研究,正是在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全面地寻找各民族国家法律的异同及其发展规律,各国的法律不断地形成国际化、一体化,以至相互融合的趋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各个部门法在结构上千差万别,但是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可比性,甚至具有相当一致的可比内容,例如,社会法、环境法等体系,这样,可以从同一性的角度找出相对应的相近或相同的功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而解决人们共同存在着的实际问题和社会需求。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越来明显。特别是对法律移植的研究,更加需要运用微观比较方式。
扩展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同样要将长时期以来忽视或很少研究的地域范围纳入到重点研究范围。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契约法,以及贸易投资、土地租赁、公司行为、公司证券的上市与交易、金融管理等所涉及的技术性强的法律已经超越了国界。功能比较能够突破和摆脱某一国或几国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偏见。又如,现行土耳其法是从瑞士、意大利、法国以及近些年从美国、欧盟输入的结果。
例如,宪法和宪政制度,有关公民权利、自由和人权保障制度,行政法治原则,刑事法特别是刑诉法诸多立法精神、原则及运作规程等。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不仅要求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等主要法系之间的比较,而且必须依据现实两大法系各自发展变化及其之间的融合趋势,重新审视比较研究的范围和视野。
当今世界,从政治、经济等方面已经构成了一些超越国家的组织,与此相适应,我们可以比较研究相应的法律及其制度。功能比较的出发点、基础和归宿,就是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
例如,当今亚洲和非洲一些国家的混合型法律制度和其深厚的习惯性;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在民商立法中出现的解法典化和法典重构以及确立的微观法律制度等状况,都是比较法研究的新的范围。法律全球化体现出全球范围内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我们从来不否认而且总是认真地学习和研究伟大的罗马法及其生成的大陆法系,学习和研究英美法系对我们有益的丰富内涵。在此,我们既要研究多方面的差异性,又要研究不同国家和民族法律发展的全球一致性,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形成和不断形成的,旨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领域中的各种法律。在我国,以往传统的比较法研究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对不同法系或相同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比较,以及对不同法系或相同法系国家的相应部门法之间法律规范及其功能的比较。公法领域同样具有国际统一化的发展方向,在此并非指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规范,而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和法治精神。
同时要注重对其他重要法系例如伊斯兰法系等发展、变革及其影响的研究;更要注重近些年来在不同地域或不同国家形成的混合法或称二元或多元法律之间的比较。同时,这也就体现出比较法的研究从单纯的理论研究方式转向功能应用的实践型的比较法研究。
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不仅要求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等主要法系之间的比较,而且必须依据现实两大法系各自发展变化及其之间的融合趋势,重新审视比较研究的范围和视野。例如,前苏联各个加盟共和国近20年的民事立法,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法折中主义状况,依据不同的渊源,经过多方借鉴、吸纳和融合,已经构成了俄式民法典、德式民法典和杂式民法典,将原来的体系裂变为多种形式。
扩展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同样要将长时期以来忽视或很少研究的地域范围纳入到重点研究范围。运用宏观与微观比较方法对于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律体系作比较研究,是比较法传统的研究方式。
在承认和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已经开始形成某些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规范系统,即体现出趋同化和一体化。例如,对欧洲联盟各国的法律、东北亚各国法律、非洲联盟各国和其他非洲各国的法律、拉丁美洲各国法律的比较等,这种多极化的比较法研究,正是在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全面地寻找各民族国家法律的异同及其发展规律,各国的法律不断地形成国际化、一体化,以至相互融合的趋势。功能比较的出发点、基础和归宿,就是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契约法,以及贸易投资、土地租赁、公司行为、公司证券的上市与交易、金融管理等所涉及的技术性强的法律已经超越了国界。
二、应当从更深的层面上运用微观比较研究方法,揭示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以及它们之间的包容性和融合趋势。任何一种法律及其制度都是源于本土社会、价值、传统而生成的,并且深嵌于本土整体文化之中。
例如,宪法和宪政制度,有关公民权利、自由和人权保障制度,行政法治原则,刑事法特别是刑诉法诸多立法精神、原则及运作规程等。当今世界不同的法系和法律体系充满了多样性,在特定的法律体系内各具多元因素,这就构成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多方面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正如意大利法学家R·萨科指出的,它们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分布在各个法律共振峰之内。
当今世界,从政治、经济等方面已经构成了一些超越国家的组织,与此相适应,我们可以比较研究相应的法律及其制度。传统的法律移植理论侧重于研究特定的法律文化传统的独特性,而在全球化时代必须打破这种局限性,运用微观的、多视角的分析研究方式,不断发现出不同法律之间的共性和包容性,以便寻找出被移植国的哪些法律及其制度适合于继受国,从而进一步逐渐形成具有国际统一性的规范。
因此,比较法研究就必须从微观上阐明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共振峰,然后再具体地寻找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因此,我们必须越出以两大法系和欧美学者研究为中心的狭隘的局面,以全球化的视野,建立多极化的比较法研究领域。多少年来,比较法研究从来就是西方学者们从事的研究领域,从来就是追源罗马法为主的大陆法系生成和演进过程,追源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如何形成英美法系的发展史,以及这两大法系又是如何遍及和影响到世界各地。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各个部门法在结构上千差万别,但是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可比性,甚至具有相当一致的可比内容,例如,社会法、环境法等体系,这样,可以从同一性的角度找出相对应的相近或相同的功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而解决人们共同存在着的实际问题和社会需求。
与此相适应,我们从人类共同价值观和共同需求出发,在全球化时代必须转换比较法研究的范式,这种转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要扩展比较法研究的范围。又如,现行土耳其法是从瑞士、意大利、法国以及近些年从美国、欧盟输入的结果。
功能比较同样是比较法的传统研究方式,但是,在法律全球化时代,更要突出这种研究方式,充分发挥它的功能。四、以全球化的视野建立多极化的比较法研究领域。
尽管过去的比较法研究同样涉及到世界其他法系及其领域,但是与前者相比却显得十分薄弱。比较法的功能比较研究与社会学实践性研究的结合,能够达到将法律理解为社会中的规范治理的效果。